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即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该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具体来讲应该如何改正呢?是(1)先拆除恢复到未安装时的状态,再重新办理告知,然后再施工,再办理使用登记;还是(2)在限定的期限内补办告知? 如果是补办告知,对于已经安装投入使用了的时间有无要求?补办的告知书上的施工时间是以前的实际的施工时间,还是现在的时间? 答:1.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办告知,补办的告知书上的施工时间应当为以前的实际施工时间。 2.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如果超过三十日,则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进行处理;未超过三十日,应督促补办施工告知后,办理使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