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山东名牌 高新技术企业

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专注于专业起重机械制造商和服务商

办公电话:0538-8592358【值班时间 早8:00-17:30】

免费电话:400-8760-789【值班时间 早8:00-17:30】

业务经理:138538 95994【值班时间 早8:00-21:00】


国标系列

门式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

防爆起重机

冶金起重机

梁式起重机

抓斗起重机

洁净起重机

简易轻小型起重机

悬臂起重机

KBK柔性轨道起重机

特种定制起重机

起升机升降机

门座/岸桥起重机

手动起重机

无齿轮起重机

欧式系列

环链电动葫芦

欧锐德欧式门式起重机

欧锐德欧式桥式起重机

欧锐德钢丝绳电动葫芦

欧式起重机配件/部件

韩式起重机【OEM】

科尼速卫SWF-战略合作

德国德马格DEMAG

西班牙GH起重机

科尼摩睿电动葫芦

华德电动葫芦-战略合作

诺威电动葫芦-战略合作

相关产品

工业机器人自动化

机械装备制造

电气自动化

钢结构加工制造

附件及部件

起重机制动器

环链电动葫芦

钢丝绳电动葫芦/起升小车

起重机吊具

起重机电控系统

起重机机械部件

无线遥控器/手柄/手操电门

起重机专利电缆

设计服务

起重机研发设计

起重机安装服务

起重机维修改造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钢结构安装维护

新闻资讯

欧式起重机

抓斗起重机

国标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

防爆起重机

冶金起重机

山东起重机

质检单位新闻

起重机法律法规

起重机械设备

关于龙辉

专题项目

安全/消防/环保

投标中标项目

宣传资料

人员备案

企业简介

财务信息

资质文件

工装设备

新闻公告

业绩案例

人力资源招聘

联系方式

招标采购

龙辉工业互联网平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2015-12-9 14:59| 发布者: weiping123| 查看: 178| 评论: 0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已经 2006年 11月 27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 3月 1日起 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 〇〇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条 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撤销下级部门决定的生产许可。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撤回、撤销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回、撤销的意见,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九条 作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吊销

 

  第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应当通报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听证权利。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规则进行听证。

 

  第十四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建议和有关情况,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至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复。

 

  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准予生产许可部门同意吊销的批复,向被许可人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

 

  第四章 注销手续的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因其他情形应予注销生产许可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事实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名单或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许可承办机构、执法机构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许可被注销后,被许可人仍继续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无证生产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7年 3月 1日起 实施。

 

 

2015-12-9 14:59| 发布者: weiping123| 查看: 178| 评论: 0

以诚待人,厚德载物。


免费电话:400-8760-789【周一至周日 早8:00 至 晚21:00 夜间自动转移至客服经理】

咨询电话:0538-8592358【周一至周日 早8:00 至 晚6:00 】办公电话:0538-7446558【周一至周日 早9:00 至 晚5:30 】

值班经理:171 81677299【周一至周日 早9:00 至 晚21:00】售后服务:139 05487382【周一至周日 早8:00 至 晚5:30 】

咨询电话:0538-6329998【周一至周日 早8:00 至 晚5:30 】外贸咨询:0538-6329997【周一至周日 早8:00 至 晚5:30 】

特种设备,安全第一,珍爱生命,请选正品众人起重机。

打假专线:13905487382
  微信图片_20190501081441.jpg  1512011989257378.jpg   222217.gif

龙辉论坛 | 企业招聘 | | | Archiver | 手机版 | | | | 友情链接

QQ| 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鲁ICP备08013071号-27 鲁公网安备 37098202000026号 编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