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省局组织召开生态文明乡村建设规范地方标准信息发布会,发布了《生态文明乡村(美丽乡村)建设规范 第7部分:评价》地方标准。省局谷源强副局长、省委农工办杨炳平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农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生态文明乡村(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地方标准为系列标准,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基础设施与村容环境”、“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乡风文明”、“村务管理与长效管理”和“评价”等7个部分内容,标准1-6部分已于2015年发布实施。《生态文明乡村(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地方标准评价部分,明确了全省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的总体方向和基本要求,在村庄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等领域规定了85项评价指标,其中量化指标共20项,占23.5%,提出了我省生态文明乡村建设质量水平的评价“准绳”。该标准体现了我省当前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的先进水平,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乡村建设提供了实践性技术指导,使生态文明乡村建设有标可依、乡村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有章可循、建设成果有据可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