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使用的载人吊筐未经过设计和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吊车司机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工作时不认真检查,开车前不鸣铃。起重指挥信号不正确或指挥人员戴手套指挥吊车。吊车起吊物件时从人头上通过。 2.使用管道或不牢固梁柱作为起吊重物的吊点。卷扬机、电动葫芦、吊车、电梯、倒链等工作前不认真检查,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作业结束后不停电,或未将操作开关锁起来。物件吊装绑扎绳与棱角物件接触不垫防磨垫,与光滑物件接触不垫防磨垫。无证开卷扬机、电梯、吊车等起重设备。 3.物件吊装没有执行“检查-试吊-再检查-再吊装”的原则。物件吊装绑扎不牢固,绑扎绳安全系数不够,绳索间的夹角大于90度。电梯司机工作时不认真检查,各种指示灯、照明灯不亮开车。工作完不锁电梯门。卷扬机的司机工作时不认真检查。不坚守工作岗位。不正确操作。冲洗、除尘泵吊底阀等吊装作业,检修人员不懂起重指挥信号直接指挥吊车。 4.起吊较轻物品时,使用麻绳和8号铁线,使用无封钩的滑车,搭设脚手架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使用断股、断丝超标的钢丝绳,搭设的脚手架立杆、横杆、栏杆间距大,不符合要求,无上下通行的专用梯子。应设斜拉杆的脚手架未设导致脚手架晃动,或将斜拉杆绑在阀门、栏杆细钢筋等不牢固的地方。检修人员未经起重人员同意私自变动脚手架结构。搭设脚手架用的铁线型号不符合要求,或使用未经退火处理的铁线。钢脚手架脚手板安装不平稳、不牢固,没有安装双栏杆。 5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板固定不牢固,脚手板在跨度间有搂头,或有探头脚手板。在高处搭、拆脚手架时,下部不设监护人。在照明不充足的环境下搭、拆脚手架,或在锅炉炉膛内等特殊地点搭、拆脚手架未设置双套照明灯。搭设钢脚手架不加底座或底座不加防磨垫,腕扣松动,立杆接头未安装销子。拆除脚手架时材料从上往下乱扔。脚手架不验收,不挂标示牌,标示牌时间过期。人力搬运重物时不设专人指挥,或搬运重量超过规定值。 |